近來國民黨主張採用不在籍投票之「通訊投票」,以保障居住海外或不在戶籍地選民之投票權,原意雖在方便選民投票,不必舟車勞頓,往返於居所及投票所之間,然實際上仍有諸多弊端難以克服,說明如下:

一、投票過程的不確定性

通訊投票雖然可先由選民登記投票意願,但如何確認登記通訊投票的選民,是否確實由其本人所為,對於旅居海外或戶籍地以外之人,如何進一步確認?技術上顯有困難。例如:如何防止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為通訊投票,進而直接取得選票而代替他人投票?以及如何確保投票當下是其個人自由意志而為?凡此種種,皆難以確認。再者,台灣目前仍存在賄選現象,採取通訊投票,將有利於行賄者直接控制收賄者之投票結果,選舉之正確性,顯然無從確保。

二、選票遞送過程的不確定性

選票的寄送過程當中,如何確保選票確實送達,亦是一大考驗,除非在寄送過程中以雙掛號郵件為之,以確保郵件送達,否則即容易發生美國於二○二○年選舉時所產生選票遺失的疑慮。然而,若採取此一方式,除了增加額外成本外,投票人倘若未取得回執,可否直接認定選票遺失要求重新補發選票?亦非無疑。倘若不行,選票若遭他人的攔截,將形成選票未計入之不實情形,如何確保選舉結果之公平性?

三、開票過程選票秘密性難以維持

現行投開票制度,係將選民的投票直接放入投票箱內並直接開票,將來郵寄的投票開票時如何確保其秘密性?如前所述,為了確保選票確實送達,必須用雙掛號制度才能確認選民的投票是否確實送達指定的地點,如此開票時就會知道投票者為何人,而於拆開信件開票時,即會知悉其投票對象,顯然無法確保其投票之秘密性。又倘若在特定選區只有少數人登記通訊投票,於開票時將容易推知選票係何人所投,將無法達到憲法第一二九條「無記名投票」之規範意旨。

綜上所述,「通訊投票」固然係為解決部分選民返鄉投票的不便利,然而,相較於目前快速且「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」的開票方式,顯然「弊多於利」,實不宜冒然採取之!

▐ 作者

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,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,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,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,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,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(J.S.D.)後,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,並於智財保護、公司投資、商務契約、跨國貿易糾紛、公司重整、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,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,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。